声明

本文是学习GB-T 22165-2022 坚果与籽类食品质量通则. 而整理的学习笔记,分享出来希望更多人受益,如果存在侵权请及时联系我们

1 范围

本文件界定了坚果与籽类食品(以下简称为产品)的术语和定义,规定了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

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坚果与籽类食品的生产、销售和检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

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坚果类 nuts

具有坚硬外壳的木本类植物种子的可食用部分。

1
:包括核桃、板栗、杏核、扁桃核(巴旦木)、山核桃(含碧根果)、开心果、香榧、夏威夷果、松籽、榛子、椰子干等。

2
: 椰子干一般指椰子果肉经切割成片状、条状、块状、丁状等形状后干燥的制成品。

3.2

籽类 seeds

瓜、果、蔬菜、油料等植物种子的可食用部分。

注:包括葵花籽、西瓜籽、南瓜籽、花生、蚕豆、豌豆、大豆、玉米、芝麻、奇亚籽、亚麻籽等。

3.3

果仁 kernel

坚果、籽类去除外壳后的部分。

3.4

坚果与籽类食品 nut and seed food

以坚果、籽类或其果仁等为主要原料,经加工制成的食品。

3.5

坏仁粒 spoiled kernel

出现霉变、虫蚀、腐烂、断面出油并产生哈喇味等影响食用价值的果仁。

3.6

虫蚀粒 injured kernel

表面有虫眼且伤及果仁的坚果、籽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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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空瘪粒 empty withered seed

无果仁的空外壳(包括碎壳)或果仁过瘪的坚果、籽粒。

注: 其中扁桃核、核桃、碧根果过瘪颗粒指果仁皱缩且占整粒果的质量比小于30%;其他品种过瘪颗粒指果仁皱缩

且仁长度小于整粒三分之一。

4 分类

4.1
根据不同的加工方式分为:烘炒坚果与籽类食品(烘炒类)、油炸坚果与籽类食品(油炸类)、其他坚
果与籽类食品(其他类)。

a)
烘炒类:以坚果、籽类或其果仁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辅料,经炒制或烘烤(包括蒸煮后烘
炒)熟制而成的食品。

b)
油炸类:以坚果、籽类或其果仁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辅料,经油炸熟制而成的食品。

c)
其他类:以坚果、籽类或其果仁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辅料,经水煮或其他加工工艺制成的
食品,如即食生干坚果与籽类食品(即食生干类)、混合坚果与籽类食品(混合类)等。

注1:
即食生干坚果与籽类食品是指以坚果、籽类或其果仁为主要原料,经过清洗、筛选、或去壳、或干燥、杀菌等处
理,未进行熟制工艺加工,可直接食用的坚果与籽类食品;不包括不适宜加工成即食生干坚果与籽类食品的品

类,如白果、杏仁、亚麻籽等。

注2:
混合坚果与籽类食品是指以两种或两种以上坚果与籽类食品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非坚果与籽类食品,

经定量、物理混合而制成的产品,其中去壳混合坚果与籽类食品也称为什锦果仁。

注3:凡是采用两种或两种以上加工工艺的产品,以最后一道熟制加工工序为准对其进行定性分类。

4.2
根据是否带壳分为:带壳类坚果与籽类食品(带壳类)、去壳类坚果与籽类食品(去壳类)。

5 技术要求

5.1 原辅料要求

应符合相应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

5.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

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求

带壳类

去壳类

色泽

具有该品种应有的色泽

颗粒形态

具有该品种应有的颗粒形态

滋味与气味

滋味与气味纯正,不应有酸败等异味

杂质

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异物

坏仁粒/%

巴基斯坦乔松松籽

核桃、山核桃、夏威夷果、东北红松松籽、扁桃核、杏核

其他

≤7.5

≤5.0

≤3.0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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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感官要求 (续)

项 目

要求

带壳类

去壳类

虫蚀粒/%

扁桃核、豆类

其他

≤3.0

≤2.0

≤2.0

≤1.0

空瘪粒"/%

碧根果、核桃、扁桃核、杏核、香榧

葵花籽、夏威夷果、西瓜籽

其他

≤3.0

≤2.0

≤1.0

手剥类山核桃产品不设置空瘪粒指标要求。

5.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标

烘炒类

油炸类

其他类

混合类

即食生干类

其他

水分/(g/100 g)

≤13.5(西瓜籽)

≤5(其他)

≤5

≤15

≤16(松籽)

≤6(其他坚果)

≤14(豆类)

≤12(其他籽类)

坚果与籽类果仁含量/(g/100 g)

≥40

5.4 净含量要求

预先定量包装食品净含量要求见《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6 试验方法

6.1 感官要求

6.1.1 色泽、颗粒形态、滋味与气味、杂质

取适量样品,将样品置于清洁、干燥的白瓷盘中,在自然光下观察色泽、颗粒形态和杂质,嗅其气味,

品尝滋味,作出评价。

6.1.2 虫蚀粒、坏仁粒

虫蚀粒指标检验:取200粒~300粒完整颗粒的样品并计颗粒数,带壳产品剥壳检验,挑出虫蚀粒

计其颗粒数,与样品总颗粒数比值,按颗粒数百分比计算。

坏仁粒指标检验:取虫蚀粒检验的样品,将符合坏仁粒的颗粒挑出,其中渗油果要切开断面进行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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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确认,数其总坏仁粒并计数,与样品总颗粒数比值,按颗粒数百分比计算。

注:涂布的产品检测时宜去除涂层物后检测。

6.1.3 空瘪粒

取500 g
以上带壳样品,挑出其中空瘪颗粒并称其质量,将空瘪颗粒质量与总样品质量比值,按质

量百分比计算

6.2 理化指标

6.2.1 水分

按GB 5009.3 中规定的方法测定。

6.2.2 坚果与籽类果仁含量

取500 g
以上混合坚果与籽类食品并称其质量,计为总样品质量,挑出其中的坚果与籽类果仁并称

其质量,将坚果与籽类果仁质量与总样品质量比值,按质量百分比计算。

6.3 净含量测定

按JJF 1070 中有关规定执行。

7 检验规则

7.1 出厂检验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净含量指标。

7.2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为5.2~5.4中的所有项目指标,正常情况下每年检验2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进

行型式检验:

a) 工艺或原材料发生重大改变时;

b) 产品投产鉴定前;

c) 产品停产6个月以上再生产时;

d) 国家监管部门提出要求时。

7.3 检验组批和抽样

同一班次或同批原料生产的同一品种,为一个检验批,从每批产品不同部位随机抽不少于500
g 且

不少于200粒。

同一品种不同包装的产品,不受包装规格和包装形式影响的检验项目可以一并检验。

7.4 判定规则

7.4.1
出厂检验判定规则:出厂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文件,判定该批符合本文件。出厂检验如有不合
格项目,可以再次抽样复检,复检后仍不合格的,判定该批不符合本文件。

7.4.2
型式检验判定规则:型式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文件,判定型式检验符合本文件。型式检验如有
不合格项目,可以再次抽样复检,复检后仍不合格的,判定型式检验不符合本文件。

GB/T 22165—2022

8 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8.1 标签、标志

8.1.1 称量销售的产品的标签可不标识净含量。

8.1.2 储运图示的标志应符合GB/T191 的规定。

8.1.3 标签中宜按4.1的规定标识分类名称。

8.2 包装

8.2.1 包装材料应清洁、无毒、无异味,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的要求。

8.2.2 各种包装应完整、无破损。

8.2.3
包装可采用定量包装和散装称量销售包装两种形式,销售采用称量或其他方式不限。

8.3 运输

8.3.1 运输工具应清洁、干燥、无异味、无污染。

8.3.2
运输过程中应注意防潮、防晒、防雨,不应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运。

8.3.3 装卸时应小心轻放,不应有抛、摔、踢等不良行为。

8.4 贮存

8.4.1
产品应贮存于清洁、通风、干燥、阴凉、防蝇、防鼠、无异味的仓库内,不应与有毒、有害、有异味、
有腐蚀性、潮湿的物品混贮。

8.4.2 产品应堆放在垫板上,且离地10 cm 以上、离墙20 cm
以上,中间留有通道,堆放高度以不倒塌、 不压坏外包装及产品为限。

8.4.3 即食生干坚果与籽类食品宜冷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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